某汽车公司负责人陈某:“那可是辆全新的迈巴赫!马上就要交付给客户,现在出了这事,我们损失太大了!”
卸货工人张某:“我当时不是故意的,家里就靠我这点工资生活,实在是赔不起这么多钱。”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五金店门口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工人张某在卸货时,运货的平板车不慎滑落,撞上了停靠在旁的奔驰迈巴赫。看到车身上轻微的擦痕和脱落的油漆,张某一心想联系车主,但并未找到联系方式,又因客户催促送货,犹豫再三后选择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汽车公司负责人陈某发现新车受损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监控找到张某,但多次组织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汽车公司将张某及其所在五金店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索赔18000元。经研判,法院认为该纠纷可以尝试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纠纷移交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处。
未交付的豪车受损,涉事三方各有说辞
调解员接案后,迅速与涉事三方取得联系,分别听取了各方陈述。
汽车公司代表陈某表示,受损车辆是即将交付给客户的全新豪华车辆。事故导致公司不得不紧急调配同款车辆完成交付,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达18000元,因此要求张某和五金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金店老板坚称事故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与店铺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赔偿。
卸货工人张某承认自己在送货过程中不慎造成车辆损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汽车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且强调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五金店应分担责任。
明辨争议焦点,依法调解定责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情况后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为此次纠纷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1.该事件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汽车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针对争议焦点,调解员对涉事三方进行释法明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张某作为该五金店的员工,送货系职务行为,因事故给某汽车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某五金店进行赔偿。五金店赔偿过后,如认为张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向其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而某汽车公司提供的维修费用清单经第三方评估,符合市场标准,法律上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其行为并非故意,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向汽车公司说明张某的实际困境,并分析调解与诉讼的成本差异,引导各方权衡利弊,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解员进一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建议三方协商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在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协调下,某汽车公司最终同意将赔偿金额从18000元降至12000元,其中张某承担80%,某五金店承担20%。调解协议签署后,张某和五金店按时履行了赔偿义务,某汽车公司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文/图:司新宣、促进法治处、龙岗区司法局
通讯员:许若佳、许丹丹、麦稀晴